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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碳市场纲领性文件落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正式重启
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暂停6年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即将迎来重启。
《办法》的整体要求是,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办法》明确,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减排量5年“保质期”
《办法》规定,申请登记项目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减排量产生的5年以内完成项目登记。
中信证券研究院指出,《办法》对老项目的建设与减排量产生时间进行了明确。2020年9月22日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的时间节点,政策端明确支持“双碳”目标提出后产生的减排量,并为避免过度囤货居奇,为减排量设置了5年保质期。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2、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3、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4、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同时,《办法》规定,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此外,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
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保守性原则;2、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3、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4、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5、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减排量交易:鼓励参与主体为公益目的
《办法》规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办法》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
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明确双主管部门机制 强化审定、核查机构监管
据悉,CCER的审定、核查机制要求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负有确保相关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合规、真实、准确的重要职责。
其中,《办法》明确,审定与核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
同时,CCER由生态环境部和市监总局共同发布,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强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机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审定与核查活动问题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